更新时间:2018-07-07 22:55作者:李一老师
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企业职工,从2016年7月1日起,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金待遇。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出炉,对补缴范围条件、补缴基数和比例、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以及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做了明确的规定,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补缴范围和条件
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
据介绍,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对补缴范围条件、补缴基数和比例、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以及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做了明确的规定。
凡是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数和比例
按历年或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为基数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