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09:37作者:李一老师
根据《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铜政〔2005〕2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的我市被征地农民,均在本次的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即由现行每人每月210元调整到240元。其中,征地时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及其它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每人每月由260元调整到290元。
三、资金列支
调整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基金中支付。
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关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抓紧落实,及时、准确、足额将增加的养老保险金发放到位,不得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