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5:15作者:才子老师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从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制度规定、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的实施要求。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办法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市、县(区)级财政统一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6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政府对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档次的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0元、20元、30元、40元的补贴,对选择500元至1000元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补贴,对选择1500元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60元的补贴,对选择2000元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70元的补贴;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政府对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档次的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20元的补贴,对选择500元至1000元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25元的补贴,对选择1500元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对选择2000元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40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