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9:16作者:才子老师
通过访问多个地区的社保局网站,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下今年来养老保险补缴相关问题:
1、原规定交满25年三险才有资格享受领取养老费,如果补交1992年10月至今共18年的费用,是否再交7年就可以不再交费且能享受养老保险金了。
2、请教交费算法:是否基数的2%再乘以12个月就为补交年度的三险补交费,如1992年下限基数为144元,每月应交28.8元,补交全年应为345.6元?
3、交纳三险费的参保人员都要办理“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吗?
一、如果您属于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的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依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5〕239号文件的规定,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请求,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施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详细方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三、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5﹞205号文件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支付符合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