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22:21作者:李天扬老师
近日,长春市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2月21日起,长春市(不含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开始正式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制度由原来的“社会养老保险”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资金筹集、待遇计发和待遇领取的“三个统一”,标志着全市养老保障打破城乡壁垒、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实质性进展。
经长春市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每人每月70元基础上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首次由市、区财政共同出资,在省内各市州单独推出的重要民生实事。标准提高后,长春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与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基本相同。此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进一步推进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成果的重要惠民举措,调整适用区域为市本级(区、开发区)。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参照执行。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实现统一
全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到两千元12个档次,缴费档次标准将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中央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开发区)按6:2:2的比例分担。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和待遇标准实现统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