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7:44作者:李天扬老师
自2003年4月1日后,我市参保单位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记者今天从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市早自2003年出台了《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全面启动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仅把自收自支、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且建立起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自2003年4月1日后,我市参保单位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目前我市机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还未开始。
改革:2003年起事业单位全部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
实际上,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始于1994年,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4年5月首先启动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8%,个人缴费比例为2%。第二阶段,1996年3月开展了全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固定制职工单位缴费比例为24%,个人缴费比例为2%;合同制职工单位缴费比例仍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2%。第三阶段,2003年4月出台市政府令推开了市直及市内四区事业单位全员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30.5%,个人缴费比例为3%。2004年、2005年个人缴费比例逐年提高一个百分点。2008年单位缴费比例提高至36%。
“青岛市2003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依据三个原则,坚持建立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机制;坚持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待遇水平不降低;坚持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相一致。”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即在过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础上,把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养老保险实施范围,改变过去由财政直接拨付养老金的方式,事业单位全部按统一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从而在更大范围内均衡负担,更好地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其次改革充分考虑了事业单位的历史和现状,考虑了改革的力度和职工的承受程度,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从而有利于改革的平稳启动和推进。
筹集:养老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我市2003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四个群体:本市市、区(市)所属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编职工;本市市、区(市)有合同制职工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职工;中央、省、部队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青岛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中央、省、部队驻青单位及其固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