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22:45作者:王新老师
末日年就要结束,崭新的2013新纪元即将来临。深圳是铁了心思要蹭一把“2012争议年”的曝光率,赶着这一年的尾声,新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未实施就赚够了口水。“超生”罚款额精确到了个位数,境内境外一并管到底,最最让人吐槽之处更在于:未婚生子不算超生。引得网友们质疑声、笑话声、反条例攻略声,声声充斥网络。
这等关系“生老病死”的头等大事,怎么能不让百姓们好奇、疑虑、焦心、以及各种求攻略钻空子!
这个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的《条例》,最强大之处便在于明确了“超生”的含义与界定原则: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18个月的,算超生。
结合其他边边角角对“超生”的规定,笔者总结出以下清单:
这个罚款数额的来源是以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的。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05元,夫妻双方为73010元,三倍为219030元。换言之,明年起在深圳超生一个子女,罚款数额为219030元。而73010元的罚款属于“社会抚养费”,是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以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为73010元)
也就是说:未婚生子不属于超生范畴?!是的,重点来了。《条例》中明确了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是“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应缴纳73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