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21:50作者:李天扬老师
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话(传真):0512-6521756865212493
(二)电子邮件:szylbxc@sina.com
(三)通信地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体育场路4号,邮编:21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9日。
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将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制度激励机制,坚持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各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缴费档次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