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40作者:三水老师
1.在我国不具有普适性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差距非常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平均工资水平也较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还不具有普适性。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379元,月平均工资4365元,扣除五险一金后还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我国东西部工资水平差距大,2016年北京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3006元,而云南则为44188元。如果在中西部实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必然只有少数人能达到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仅对这部分相对的高收入群体进行税收优惠,则会使原本就少的税收继续缩水,难以发挥政策的作用。按照我国目前的工资水平,仅有东部部分省市适合实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
2.富人多受益的逆向选择
税收是经济的一大杠杆,国家利用税收进行收入再分配以控制国家宏观经济,维护社会稳定。通常情况下,为了缩小贫富差距,一般遵循富人多缴税的原则。然而按照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随着收入的提高,其从税收优惠中获益更大,收入低的群体却不能享受优惠,难免有劫贫济富之嫌。另外,高收入者可能通过投保来避税,这样便会形成富人多受益的局面。
3.公平性缺失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公平性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险的覆盖人群较窄。根据上海计划中的试点方案,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试点初期采用个人投保、企业安排的个险团做的方式,不接受个人单独购买。这一规定就排除了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和未在职的城乡居民,他们大多没有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是最需要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人,他们更需要具有国家税收优惠的养老保险产品来安排养老。另一方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忽略了大部分群体的利益,政策的实施有失公平。一项政策性保险应有利于大众,至少要惠及一半以上的人,才有推广的价值,而目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惠及的是少数的高收入者。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能多大程度上激发职工的参保意愿与政策设计密切相关,也关系到政策能否推广。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我国国情有不适应之处,其普适性和普惠性不足。但是,从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角度,提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增加了养老保险体系中市场化因素,这一理念极具价值。而且与非递延性模式相比,它更能激励职工参与商业养老保险,增加退休者的实际收入,提高其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