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39作者:三水老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15]1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18号),结合本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江苏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己经先行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其他市、县要抓紧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到2016年底,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