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35作者:王华老师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5〕18号) 文件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市政府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经办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组织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其中:100元补贴30元;200元补贴40元;300元补贴50元;400元补贴60元;500元补贴70元;600元补贴80元;700元补贴90元;800元补贴100元;900元补贴110元;1000元补贴120元。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按《关于确定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大财社〔2015〕881号)规定执行。
四、建立个人账户
各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资金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资金和利息;政府补贴资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