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29作者:三水老师
近期,吉林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相继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和《关于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参保缴费的补充通知》等文件,对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多项重大的改革。
为了让广大群众能够快速了解和掌握新政策,增强参保意识,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尽享国家改革发展成果,特邀请四平市社保局有关人士,对出台的新政策逐一进行详细的解读,第一时间把党的各项惠民利民政策送到百姓身边。
问:《关于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参保缴费的补充通知》文件适用于哪类人员?
答:本通知适用于已参保缴费的各类个体参保人员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体续保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3年的人员,进城务工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农民工也包含在内。不包括企业漏保人员。
问:中断缴费超过3年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原政策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1.《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中确定的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城市低保家庭成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残疾人,提供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5.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6.抚养未成年女子单亲家庭成员,提供离婚或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
7.2016年1月1日男年龄满50周岁、女年龄满40周岁人员,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问: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
答:文件规定,按中断缴费期间当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和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人员可以自愿选择缴费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