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22作者:王华老师
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施新规 各类人员补缴详解
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报道后,很多市民纷纷打进电话,针对自己的情况进行了咨询。在此,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解。
从7月1日起,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籍或农业户籍人员,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均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人员,曾在本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工作过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在个人缴费窗口申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毕业生,1997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农业户籍的毕业生,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
在本市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004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市就业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就业的,自实际就业之月起补缴。
具有本市户籍,曾在本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自实际工作之月起补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于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的,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的,自中断之月起补缴。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津部队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外聘人员,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用工的,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用工的,自实际使用之月起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