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22作者:才子老师
济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将享政府补贴
7月22日,记者从济宁市服务民生调整社会保障政策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济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可一次性领取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
保障范围
未满16周岁,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
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及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保障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出台相应衔接政策后,按照规定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
参保办理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被征地农民名单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具体名单,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并备案。
之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应当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村(居)民委员会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持参加养老保险的方案、保障对象具体名单和参保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待遇领取
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据介绍,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 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