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20作者:王华老师
2016年江苏省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最新消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但对于江苏3000多万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来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如何衔接转换一直没有明确。7月11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公布《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今后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无论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个阶段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延续累加。
鼓励更多居保转企保
养老保险衔接制度的出发点是,当一个人参加过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时,尽可能将其引导到能够领取到较高待遇的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相比,无疑是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更高。如果参保者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超过15年,就可以在职工养老保险里面领取退休待遇,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里的权益累加到职工养老保险里面。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解释,与国家暂行办法相比,江苏的衔接办法鼓励那些达到退休年龄、但企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缴满15年后再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获取退休待遇。
居保转企保缴费年限不累计
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先确认企保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计入。
既参加企保又参加居保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保转入居保。此时的企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保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保缴费年限。
延缴期间不能领居民养老金
少数异地就业的农民工在城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老家同时又参加了一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省规定,此类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想延长缴费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话,就不能再继续享受居民养老金。如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按企保转入居保的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或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今年6月30日前,参加企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人员,延缴期间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