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16作者:李一老师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之一
计发基本养老金受哪几个重要指标的影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6]41号文件的规定,已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算公式为:
1、基础养老金(月)=(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spanide;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储存额&spanide;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从上述计算公式不难看出,计发基本养老金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越高,计发的基础养老金就越高;反之,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越低,计发的基础养老金就越低。由于我省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低不一,这就是造成同样的缴费年限(工作年限)、同样的缴费基数,在省内不同设区市退休时基本养老金高低不一的原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省政府办公厅今年2月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22号)文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江西省统一采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但此前已经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由于宜春市多年来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均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水平是会有所提高的。
(二)缴费工资基数和累计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