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13作者:王华老师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和改革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作为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年金的研究和探索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1994年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养老保障制度的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是由政府管理的强制和非积累制的公共/基本养老制度;第二支柱是由市场管理的个人账户积累制的补充养老制度;第三支柱是自愿性养老储蓄。世界银行认为,多支柱、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才能保证一个国家养老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性。这个观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和验证,其中,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职业年金已逐渐成为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关键支柱。
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与实践探索
我国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化改革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199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各类企业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部分地区和企业同时探索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统一规范为企业年金,标志着企业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已开始建立起来,这是职业年金在我国企业范围内的实践。到2016年底,参加企业数已达6.6万户,覆盖2056万职工,资产规模达6035亿元。
在此期间,机关事业单位虽然仍在实行财政预算拨付和单位自筹经费相结合的退休制度,没有全面参与到养老保险的社会化改革当中,但实际上一直在进行政策的调整和尝试,为全面改革做准备。2016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被写入《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2016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并同时指出将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全年政府工作的重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制度建设已提上日程。
职业年金:减少企事业单位养老差异
建立职业年金,首先,有利于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经过多年改革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多种形式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但总体上看,不同类型的制度在保障机制、范围、程度和待遇水平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征,不利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统一协调发展。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可以减少企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异,对建立和完善协调统一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