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9:54作者:李天扬老师
此次调整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执行时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
据悉,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中,普遍调整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45元调整增加;在此基础上,再按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另外,在普遍调整的同时,对企业退休高龄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以及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对于调整提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的同时,将补发今年以来的调整提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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