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09:47作者:李一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及驻市国(省)营单位:
现将《晋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实施意见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晋发[1996]52号,简称“30条”),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解决我省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问题,从总体上搞好国有企业的综合性、战略性措施。我市劳动工作要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30条”为重点,紧紧围绕搞好国有企业这个中心,立足全局,转变职能,下大力气,加快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的步伐,全力以赴地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再就业工程实施意见。
一、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失业职工10种办法:
1、实行转嫁式安置。坚持政府协调,人随资产走,整体划转,一次到位。将再就业工程同优化资本结构
结合起来。在具体操作上实行两个“首先”。即企业破产或出售前首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破产企业拍卖所得,首先用于支付诮付未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
2、实行自我消化式安置。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规划和优惠政策,引导行业及企业自行消化失业和富余职工,这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点。要通过开发新产品、新项目,特别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自我吸纳能力,安置失业和富余职工。
3、实行开发式安置。通过政府统一规划和优惠政策的扶持,进行资金投入,兴办安置型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安置失业和富余职工。
4、实行增岗式安置。《劳动法》的贯彻落实,为失业和富余职工的安置提供了机遇,通过缩短工时,增加轮班,加多岗位的办法来安置失业和富余职工。
5、实行协调式安置。行业间、企业间要通过通报情况、召开洽谈会、劳动行政部门协调等形式,进行余缺调剂和劳动力资源互补,合理安排失业和富余职工。
6、实行制约式安置。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对企业招工简章的审核和备案,根据有关规定,清退非正常外地劳动力,压缩农民临时工,腾出岗位优先安置失业和富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