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09:46作者:李天扬老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共中央政策规定在今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税收政策多且政策间有调整,为便于政策贯彻落实,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规集整理,请依照政策规定做好下岗再就业工作:
一、税收政策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2、《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
(二)新办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商贸企业即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