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08:55作者:王新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及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06〕5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镇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本市转移(或准备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本省外市、外省劳动者的就业(求职)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行全省统一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手册》是劳动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就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及其他政策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按照编委三定方案的职能执行。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本地残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本地失业、就业统计系统和就业目标工作考核范围。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手册》的发放、登记和管理以及就业、失业登记具体工作。
市属和中央、省驻汕尾单位的流动就业人员的《手册》核发及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放、登记和管理《手册》,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发证机构在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时,应将劳动者就业或失业变更情况如实在其《手册》进行登记,并每月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