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08:50作者:才子老师
茂名市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切实提高就业登记率,促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精确管理和效能服务,促进就业援助和充分就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需进行就业登记的,依照本法执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按用工实际经营所在地办理;用人单位对涉及子、分公司(下属单位)、连锁和租赁经营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属地管理原则要督促一并予以办理就业登记。
第三条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健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管理。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并开展就业失业管理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网络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方便行政相对人网上办事,做好对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
市及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同级民政、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定期交流劳动者从业状况、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等信息,共同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