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21:42作者:王新老师
《不动产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以后,有关小产权房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人们眼下极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对于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小产权房就是违法的存在,所以永远不会被“转正”。所以,小产权房并不会因为不动产统一登记而变得合法。
南宁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表示,目前国内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对“小产权房”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它只是人们在日常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一般来说,小产权房是指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变相流转,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建筑。
有读者提出疑问,购买小产权房只是买房产,并没有买集体土地,怎么算得上“集体用地使用权变相流转”。南宁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解释,房屋不可能是空中楼阁,按照“房地一体”原则,购买一套房产,自然就必须占有该房产所在土地的使用权。简单理解,就是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管其用途是什么,城镇居民和非该村集体成员,都不能合法购买。
不少读者反馈,小产权房销售人员在向他们推销时,表示他们与开发商之间不是买卖房产的关系,而是“合作建房”的关系,因此不算买卖小产权房。同时,双方签的是“合作建房协议”,协议中写明由购房者出资,参与建设某栋楼的某号房并拥有使用权。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表示,如果房屋是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那么城镇居民和非该村集体成员,无论是与村委、村民或是房屋开发商签订类似上述的“合作建房协议”,都属于买卖小产权房。虽然小产权房开发商规避了“销售”、“购买”等字眼,且把“购房合同”换成“合作建房协议”,但性质并没有变。此外,一些小产权房买卖协议中交易的内容是20年、50年甚至70年的使用权,规避了“买卖”和“合作建房”,但仍旧属于买卖小产权房的性质,不受法律保护。
买卖小产权房不合法的根源在土地性质和用途。有读者询问,很多小产权房开发商声称,土地性质和用途是可以改变的,只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不知类似说法有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