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3:55作者:李一老师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全省乡村医生的积极性,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暠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我省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科学的分级诊疗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
(三)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四)乡村医生配置。各地要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每千名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配备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同时,至少应有1名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规定严格准入,逐步过渡到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省卫生计生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