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08:38作者:王新老师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2016年年内,实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力争到2020年,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信息的共享应用,逐步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的总体目标。
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可申领
《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是非本地常住户口人员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与本地区社会事务的凭证。
那么,居住证将如何申领?
记者了解到,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苏木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受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人用人单位等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户籍制度中有关落户政策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据了解,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