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3:38作者:李一老师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承担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征收实施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应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关专业知识。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六条依照《条例》规定征收房屋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下达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拟定房屋征收范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年初编制房屋征收计划,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安居工程建设、旧城改造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启动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房屋调查登记、起草并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财政部门将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房屋征收部门设立的资金专户;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下达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开展房屋评估,公布评估结果;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公布分户补偿结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申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审计部门对补偿安置情况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