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4:43作者:李天扬老师
铜政[2004]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实行统一政策。
第三条 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建设、计划、规划、市容、国土、公安、工商、文化、环保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