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4:42作者:三水老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5月22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明确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实行计划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征收计划,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汇总后,交由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审查。对于符合规划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国土资源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全市年度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列入年度征收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同时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材料;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征收范围内土地权属性质的证明材料;
(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房屋征收范围的相关材料。
项目涉及跨区征收的,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和分户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