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08:48作者:李天扬老师
最新消息:我国取消暂住证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
三年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申领3年期居住证。
一年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只能办理1年期居住证。
可以不办理居住证的情况: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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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2、推动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3、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4、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
关于取消暂住证实施居住证政策热点解读
2015年将推动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一寸(底色为白色背景)彩色免冠标准照片1张
3、居住在居民家中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4、房屋租赁合同;自购房产的,出具购房证明材料;居住在单位内部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或提供单位《户口登记簿》
5、育龄妇女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烟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