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08:50作者:李一老师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本地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6〕5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三条居住证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申领。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之外的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区,不含常住户口在巴州城区与巴中经济开发区城区之间的跨行政区域,但本县(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的人口到县(区)城区居住的,可以按条件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或“一标三实”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已满半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录(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县(区)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四条居住证信息申报登记项目及方式:
(一)居住证信息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入职(学)日期、入职(学)单位、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住址和居住证、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二)居住证信息登记方式:申报人可书面向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申报;或编辑成固定格式短信向10639900免费发送申报;或通过扫描“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微信申报;或登录互联网“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平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