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0:51作者:王华老师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据了解,修正案草案中改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第四章生育调节和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条例也拟从原来的七十条变为六十五条。
在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中,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的内容,提到两孩政策。
第二十八条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九条中提到,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居住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五)居住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朝鲜族,有两个子女的。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相关部门的审核时限由30日内变为20个工作日内。
第四十四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二)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四)无单位人员,凭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