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09:27作者:王华老师
2015年青海省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
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各市县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需求调查、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2、群众自愿。采取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货币补偿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加大宣传引导,使被征收人切实了解货币补偿和购买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让利于民。通过采取政府减免收费、开发企业让利等配套政策,协调各方利益平衡,最大限度让利于棚户区改造居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二、货币化安置的主要方式
(一)居民自主购买。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团体购买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