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3 09:42作者:李天扬老师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棚户区
改造市场化筹集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棚户区改造市场化筹集安置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衢州市棚户区改造市场化筹集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安置房市场化筹集行为,根据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市场化筹集安置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筹集安置房”,是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筹集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为棚户区改造范围被征收人筹集安置房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筹集主体”,是指市政府指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市场化筹集安置房房源一般采取在普通商品住宅出让用地配建、公开采购商品房、购买国有存量房源和“房票”安置的方式筹集。
本办法所称在普通商品住宅出让用地配建安置房,是指在普通商品住宅出让用地时,约定配建一定比例的安置房,建成后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产权交付给政府指定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开采购商品房,是指按照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在市区房地产市场上按一定程序公开采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购买国有存量房源,是指按一定价格向国有公司或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存量房源作为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自行购买房地产市场上的商品住宅和二手房来解决安置住房。
第五条筹集主体负责制定安置房筹集计划、资金需求方案,包括安置房源的确定、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