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09:36作者:李天扬老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
杭政函〔2014〕136号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9月14日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
为加强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管理,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各区(含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指导、异议认定、争议调解等事宜,但不得直接从事补偿谈判工作。
三、本规定所指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四、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包括动迁实施工作和评估服务工作。
动迁实施工作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做好被补偿人的宣传、动员、调查、核实、搬迁、安置、补偿协商等工作。
评估服务工作应由经公开摇号、招标等方式产生的评估机构承担,具体做好被补偿房屋的丈量、核对、评估、确认等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评估工作和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补偿人应与动迁实施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权限、收费标准、完成时限等事宜。动迁工作经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评估服务费标准由补偿人与评估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指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补偿人,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作为补偿人的,应自行做好动迁实施工作。
五、补偿人在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前,应落实好征地房屋补偿资金,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一)编制初步方案。
1.补偿人应当依据征地房屋补偿政策法规和征地房屋补偿年度计划,结合城乡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范围证明材料及附图、调查材料、资金筹措、安置用房或安置用地落实、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等情况,组织负责动迁实施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村(社区)共同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
2.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实施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安置地点、补偿资金筹措、签约期限、过渡的方式和期限、补偿实施步骤、奖励和补贴标准以及动迁实施机构等内容。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在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与征地范围外的房屋物理上不可分割或使用功能相互配套的,应将征地范围外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纳入实施范围,并按《补偿条例》和本规定进行补偿,被补偿人应当服从。
签约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自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编制实施方案。
1.补偿人在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批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的同时,应一并提交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或指定补偿人的相关材料、城乡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范围证明材料及附图、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单位机构证明、《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方案》等。
2.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补偿人提交的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及有关材料,通过摇号或招标的方式产生评估服务机构后,组织实地踏勘,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将听证权利告知书送达拟实施范围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听证权利告知书。
3.被补偿人在听证权利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征收手续获批后组织听证。
4.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方案》后,与补偿人签署《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责任书》,并结合听证情况,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批稿),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方案审批。
1.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批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批稿)的同时,应一并提交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听证意见及补偿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批稿)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将补偿人、实施范围、签约期限、动迁和评估机构、复议、诉讼的期限和权利等予以公告;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七、补偿私人住宅用房的,补偿人应根据安置房落实进度,合理确定过渡期限,并在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最多不超过36个月。超过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被补偿人自行过渡的,临时过渡费按照2倍标准计发;补偿人已提供临时过渡用房的,另行支付1倍标准的临时过渡费。
八、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内容
(一)动迁实施机构工作内容。
1.公布进场公告。将本次动迁、评估服务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内容,在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地点张贴告示。
2.开展宣传动员。编印补偿宣传资料,公布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向被补偿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3.调查核实情况。对被补偿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面积、用途、被补偿人家庭人口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4.公示安置情况。对经过调查核实的被补偿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被补偿人的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并在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地点张贴。
5.协调评估工作。向评估机构提供被补偿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等认定材料和《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协调评估机构进场开展丈量、评估、核对等工作。
6.协助签订协议。协助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需要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的,协助补偿人依法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7.督促协议履行。督促、协助补偿人按协议约定向被补偿人支付房屋补偿费用;督促、协助被补偿人搬迁、交房。
8.提供有关资料。动迁结束后15日内提供以下资料:
(1)向补偿人提供《被补偿人情况调查表》、征地房屋补偿汇总资料及明细表;
(2)向被补偿人提供征地房屋补偿协议;
(3)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征地房屋补偿汇总资料及明细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征地房屋补偿协议。
(二)评估服务机构工作内容。
1.开展丈量登记。核实被补偿房屋及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结构、等级、成新和使用状况等基本情况,对被补偿房屋、构筑物、装修物和附属物等进行丈量、拍照、登记。
2.核对登记数据。将被补偿房屋、构筑物、装修物和附属物的有关丈量登记数据,提供给被补偿人进行核对、确认。
3.进行价格评估。根据被补偿人签字确认的丈量登记数据,对合法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和装修物等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公示评估价格。对评估依据,被补偿房屋建房时间、成新、结构等级、面积、层次、用途和评估价格,装修物的评估价格,地上附属物的评估价格,超过安置面积部分补偿金额、补偿总额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编制《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并在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张贴。
5.编制评估报告。按规定编制《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报告》和《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总报告书》。
6.提供评估资料。评估结束后15日内提供以下资料:
(1)向补偿人提供《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总报告书》、《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报告》;
(2)向被补偿人提供《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报告》;
(3)向动迁实施机构提供《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总报告书》、《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报告》、《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结果公示》;
(4)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总报告书》、《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结果公示》。
(三)公示异议处理。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的公示时间为5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后,出具认定意见。
九、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补偿人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决定。
十、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人的请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实行迁建安置的区域,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十二、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前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县(市)可参照制定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