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9:01作者:王新老师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商务厅《2015-2017年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1日
2015—2017年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商务厅
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持续推进我区机动车污染减排,鼓励和指导各市推行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明确自治区本级资金奖励规程,制定本意见。
一、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属地管理原则,严格管理、规范运作、量力而行、便民高效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工作。奖励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两级共担。
二、补贴范围与条件
本意见所称的补贴范围与条件,是指适用于自治区奖励资金年终核算的机动车类型及判定条件。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本辖区补贴范围。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动车,适用本意见。
1.报废拆解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2.注册登记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汽油车,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柴油车;
3.距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上(不含1年);
4.注册登记证符合属地管理条件,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5.非营运车辆;
6.非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为故意损毁等导致报废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不适用本意见。
1.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注销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