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09:25作者:三水老师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2015年消息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尽快改善棚户区改造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州各县市城区及乡镇集镇范围内,进行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等。主要是指政府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及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及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好历史优秀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将城市规划区外因工程建设征收搬迁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四条 货币化安置,是指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尊重居民意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
第五条 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2015年全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40%以上。实施货币化安置有利于降低库存,调整结构;有利于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补偿成本。
第六条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恩施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是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主管部门,按照全州统筹、县市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各县市按照有关标准,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
第八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姓名;
(二)被拆除房屋产权人及各使用人的单位名称、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
(三)被拆除房屋的地址和建筑面积;
(四)货币化安置款额、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政府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到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
(二)由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住房提供帮助,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
(三)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多,房地产市场长期供大于求的县市,应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重要的安置房房源。
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合理控制棚户区改造总体成本。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程序。要健全征收房屋补偿市场评估机制,细化评估流程,货币化补偿标准要充分体现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 对在棚户区改造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居民主要有以下几种政策支持:
(一)在确保公平补偿让利于民的基础上,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差异化奖励。
(二)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三)棚户区改造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个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款未结清的棚户区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
(六)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七)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第十二条 通过货币化安置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计入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按照新建方式同等享受中央、省级资金补助、税费减免和用地指标等政策支持。
纳入年度改造规划的项目,享受国家开发银行优惠贷款支持。
第十三条 各县市要充分运用房交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征收现场巡展等形式,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搭建交易平台。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通过交易平台公开房源、房价、户型等信息,并给予适当优惠,为棚户区居民提供不同档次的安置房源。
政府及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公开竞价、团购等公开透明方式,组织棚户区居民购买住房。
第十四条 政府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房进行安置的,对安置房源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单位、个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兑现结算。
第十五条 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为居民购房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服务并落实费用减免政策,促进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及时转化为对商品住房的即期消费。
第十六条 各县市要加大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 各县市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妥善处理征收拆迁的信访问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损害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恩施州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