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1:46作者:王华老师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3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超良
2016年4月13日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前,应当取得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收回和日常使用管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制证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与行政执法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
(三)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
第八条省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编写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建立考试题库,并将题库试题在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