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7:21作者:三水老师
当房屋土地面临征收拆迁时,对咱老百姓来说,最关注的莫过于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以及如何安置的问题。近日,山西省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又有了新消息,据了解,山西省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新规2016年起施行,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山西省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新规2016年起施行
2016年9月24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少条款的设置将促进全省房屋拆迁工作更为人性化进行。《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新建扩建征收房将不予补偿
房屋拆迁过程中,哪些行为将有可能得不到补偿?《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半数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方案要再次完善
补偿方案由谁制定?是否需要征求百姓建议?《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因旧城区改造征收房屋,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本条例征收补偿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和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明确附生效条件的条款。签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的签约户数达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户数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房屋征收决定终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