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21:03作者:李天扬老师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12月1日第3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做到文明服务、规范上岗。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