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1:15作者:王华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应在当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鹰潭市委办公室、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办发〔2013〕29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