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1:24作者:才子老师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改善和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完成淘汰黄标车目标任务,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从10月9日起,我市相关部门将加强对黄标车的管理,并逐渐淘汰一批低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黄标车。
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2015年年底前,淘汰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微型、轻型客车和中型、重型汽油车,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以及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中型、重型柴油车。
市区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禁止黄标车通行,铜山区、新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制通行(详见限行标识)。凡违反禁行和限行的黄标车,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提高检验频次,提高黄标车环保、综合性能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同时,我市还将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同时,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严格机动车检测过程管理,避免检测流于形式。组织开展2015年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整顿违规检验机构,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