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5:00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并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顺应民意、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改革步伐。
一、切实加强保留车辆管理。保留车辆应全部实行编制管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财政部门在车辆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车辆购置经费。编制内机要通信用车、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等保留车辆使用管理,落实标识化要求。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强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谨合规、节约高效。
二、认真做好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能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的公务出行,一律实行社会化提供;无法通过社会化提供公务出行保障的,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要提高保留车辆使用效率,重点保障好机要文件递送、突发事件处理等公务。加强保留车辆集中管理平台、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推行网上预约等管理办法做到车辆使用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好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进一步明确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做好衔接;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补贴标准相匹配,避免出现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
三、严格公务用车纪律。认真落实好“六个不得”要求(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踪问责。将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维护等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围,充分发挥好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以及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