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4:42作者:三水老师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推进土地经营权权能实现,近日,浙江省农业厅出台《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对登记发证的办理程序、变更等都有了明确规定。
1.谁发证、谁负责,都有了明确规定
《办法》对适用范围、发证机关、职能部门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基本内容规定明确:
适用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试点的地区;
发证机关:县级人民政府;
职能部门: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具体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
2.登记发证条件
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流转合同规范、流转合同剩余期限5年以上的农村流转土地,方可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由受让方自愿提出申请,并征得出让方同意。
3.登记发证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向流转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当地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公告无异议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造册;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发证。
4.办理发证登记的三个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