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3:41作者:王新老师
安庆市目前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主要是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其中房票安置是产权调换的一种补充方式。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政策规定的补助、搬迁费、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
安庆市目前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主要是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其中房票安置是产权调换的一种补充方式。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政策规定的补助、搬迁费、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按12个月计算。
应安置面积单价采取“一事一议,一项目一评估”模式,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测算,经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由各项目征收主体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根据周边或就近建设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并参照所在区域(按市政府第80号令划分的行政区域范围)同类商品房交易均价确定。
第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在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内,按照被拆迁户应当安置人口计算,按下列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每平方米400元购置补足。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标准见附表1、3)。
(二)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标准见附表1、3)。
(三)被拆迁户可在不扩大应安置面积(即按上述政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的情况下,选择安置户型。以高层房屋(房屋总层数超过7层)安置7层以下(含7层)被征收房屋的,无偿增加12%比例的安置面积。
(四)因自然套户型或提供的安置房屋超过应安置面积的,对每户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可按被拆迁地段对应的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购置(标准见附表1、3)。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