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1:39作者:王新老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规范黄标车淘汰奖补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皖政办秘〔2014〕210号)、《安徽省黄标车淘汰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167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含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市和区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至2017年底尚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实施奖补的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根据年度淘汰任务量、奖补标准测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省级资金奖补资金为标准的35%,地方配套的65%由车辆注册及车辆购置税上缴所在地财政承担。
市本级奖补标准按照省核定的汽油车5300元/台、柴油车11200元/台补贴标准执行,分3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100%给予补贴;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按照标准的90%给予补贴;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按照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建立黄标车提前淘汰数据统计与核实机制,并根据省下达淘汰任务数,分配确定各区县年度黄标车淘汰任务量。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环保、公安部门核定的数据安排拨付奖补资金。
第六条省级奖补资金由市财政采取“提前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测算拨付到区县。对完不成当年淘汰任务的区县,依据省考核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任务尾欠车辆数和奖补资金标准,通过体制结算或其他方式扣回,奖补资金扣回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区县自行全额承担。
第七条 各区县参照本细则自行组织实施,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本地黄标车淘汰奖补政策、补贴标准和补贴程序,落实地方补贴资金,引导“黄标车”提前淘汰。
奖补资金由各区县统筹安排使用。按当地标准执行后,除省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区县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