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6:56作者:王华老师
1、收养外市、县子女迁移落户;
2、经部队批准的随军家属人员落户;
3、外市、县离退、休干部安置在我市的人员落户;
4、外市、县因工作需要调入我市的人员落户;
5、原为丹东常住户口的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外地离、退休人员;
6、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持《户口迁移证》来我市就业的毕业生;
7、户口在外地的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来我市就业的;
8、本市生源的毕业生要求回家落户的。
9、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及投资兴办实业购买非住宅房屋申报落户;
10、一方为市外户口(含海、台、岫)的夫妻投靠申报落户;
11、一方为市外户口(含海、台、岫)年龄未超过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申报落户;
12、一方为市外户口(含海、台、岫)老人投靠子女落户;
13、外地来我市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含二、三产业)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落户;
1、收养外市、县子女迁移落户,需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收养人户口簿等材料;
2、经部队批准的随军家属人员落户,需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审批表》和随军家属户口簿等材料;
3、外市离、退休干部安置在我市的,需市老干局出具的落户证明;部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在我市驻军干休所的,需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落户证明;
4、外市、县因工作需要调入我市的,处级以上干部需市组织部门出具的手续;科级以下干部需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手续;教师需市教育部门出具的手续;职工需市劳动部门出具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