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23:08作者:王华老师
解读如下: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应当把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主方向,将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制度建构基础,改革与完善现行制度设计的缺陷,弥补现行制度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实现审判委员会组织制度的程序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以此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首创,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的设置是我国司法审判组织系统的一大特色。审判委员会制度创设后曾在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组织作用和制度效能,但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变革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一中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制度如何契合时代的发展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深化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必须将这一制度置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整体改革之中,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司法改革方向的展开作为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必须遵循司法体制改革发展方向和司法规律,必须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相匹配。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应当把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主旋律,将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制度建构基础,改革与完善现行制度设计的缺陷,弥补现行制度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实现审判委员会组织制度的程序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以此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是改变传统的审判权行政化管理模式。要逐渐克服法院组织和审判活动中的行政化倾向,首先要改变目前审委会是行政领导集合体的现状,提高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的专业化水平。对于审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应制定明确的规定,把有丰富办案经验和审判工作实绩、有深厚法学理论水平和调研能力、掌握娴熟司法技能的资深法官选入审判委员会,杜绝过去以行政职务和级别待遇为条件任命审委会委员的模式。
二是严格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参与具体案件的裁决应从程序上加以严格限制,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功能的影响力限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较小的范围内,以最大限度调动合议庭法官的审判工作积极性,使合议庭法官真正承担起审与判的全部责任,以进一步推动和巩固法官员额制改革成果,使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法官之间在案件范围上有分工并体现层次。审判委员会更应加强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置于整个社会变革和改革开放的大系统中进行宏观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