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6:40作者:才子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以下统称为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和国家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制定的行业规范不得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六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购货发票、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凭证。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形式、检验检测报告、维修服务记录、发票等相关信息、凭证。
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有权得到尊重。
第九条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检举、投诉、申诉、提起诉讼,有权获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