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6:25作者:才子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办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民政、教育、文化、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支持消费者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指导、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职能,宣传守法诚信的经营行为,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和进行其他欺骗性宣传活动。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依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