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3 23:18作者:李天扬老师
机关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党组集体决策制度
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X〕22号)和县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意见(试行)》(安委〔201X〕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三、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草案)的编制、上报;
3、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审批、核准;
4、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性收费标准和商品价格的调整,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5、机关重要工作制度、经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6、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7、机关干部的人事调整、录用、任免、奖惩和科级后备干部、县级(含县级)以上先进个人的推荐呈报等事项;
8、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的重大变更、下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等;
9、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办公设施设备、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10、单项支出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计划生育、文明创建、综治维稳、农村办点、对口援建、扶贫帮困和项目开发包装、项目咨询服务等专项资金安排;
11、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